门头沟一农妇争土地权属 区长出庭应诉

作者:北京晨报 浏览(1298) 评论(0)

因为不满区政府就一块18.83平方米宅基地的权属认定,门头沟雁翅镇村民李冬梅向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区政府的认定结论。李冬梅随即一纸诉状将门头沟区政府以及北京市政府起诉到了法院。昨天下午,市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同时由市区两级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门头沟区区长张贵林(图右三)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屋间空闲土地产权不明

门头沟区雁翅村西中街37号院原本是张永清和张永志兄弟二人居住,后来二人各自盖房后便分开居住。1994年,村民李冬梅夫妇从张永清的后人刘某手中买下了其中5间房屋,刘某提供了一份1949年时颁发的《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证》,上面载明了当初张永清名下宅基地的范围。

与此同时,张永志的后人也居住在这个院子里,两家人的房屋之间有一块约18.83平方米的空地,这块空闲的宅基地此前一直被两家人用来堆放杂物。

双方原本相安无事,然而几年前,两家人因为琐事发生纠纷,这块空闲的宅基地的归属问题,也逐渐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不满决定起诉两级政府

为了明确这块宅基地的权属,2014年李冬梅向北京国土资源局门头沟分局申请要求确定这块空闲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国土分局完成现场调查后,因牵涉的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调解,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将该问题交由区政府决定。

今年2月5日,门头沟区政府下达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并送达给双方。在这份决定书中,区政府认定存在争议的这块18.83平方米的土地,属于“双方共有”。

因不满这份决定书,李冬梅于3月31日向北京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在经过听证和现场勘验后,市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维持了门头沟区政府此前所作的决定。

不满上述两份行政决定,李冬梅随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区政府和市政府一同告上了法院。

门头沟区区长出庭应诉

昨天下午,作为专门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李冬梅在儿子的陪同下坐在原告席上,其丈夫安某也作为这起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庭审。而在这家人对面,门头沟区区长张贵林则作为区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坐在被告席上,市政府也派出两名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应诉。

庭审开始后,针对李冬梅提出的几个证据,区政府方面一一进行了反驳。

此前,李冬梅表示,自己手中有1949年的老房产证,并且雁翅村村民委员会已经出具确认证明,这些都足以证实自己就是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人。

区政府方面则表示,经过现场勘验,争议的宅基地并不在老房产证上的四至范围内。而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李冬梅手中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庭审后安排再会面

昨天的庭审进行了约两个小时,在就上述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多轮的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宣布休庭。庭审刚结束,原告席上的李冬梅一家便拿起手中的证据等材料来到区长张贵林面前,“区长,没想到您本人来出庭了,您再好好看看我这几个证据,这地明明就是我们家的,怎么就成了双方共有了呢。”李冬梅说。

随后,在区政府工作人员的安排下,张贵林以及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来到法院安排的谈话室,就李冬梅一家坚持的几个观点,再次了解以及解释。

庭审结束后,担任本案审判长的市四中院院长吴在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的行政诉讼法要求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也要作为共同被告出庭,“这种‘双被告’的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的功能,也会进一步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同时也给老百姓在‘民告官’案件中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司法救济渠道。”吴在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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