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门头沟首试3名法官+4名陪审员大合议庭模式

作者:北京晚报 浏览(1261) 评论(0)

北京门头沟首试3名法官+4名陪审员大合议庭模式

她偷车了吗 陪审员可表决

  门头沟审窃案 首试“3名法官+4名陪审员”大合议庭模式

  今天上午,北京首例采用“3名法官+4名陪审员”的大陪审合议庭的案件在门头沟法院审理。据检方指控,马亮和王丽涉嫌盗窃罪和抢劫罪,二人表示认罪。庭前王丽并不承认自己盗窃,可在庭上又认了罪。她到底有没有偷车?4名人民陪审员也将参加表决。

  案情

  男女配合 盗车抢劫

  今天上午,随着4名陪审员和3名法官的落座,本次采用大陪审合议庭模式的案件开庭。

  据悉,被告人马亮和王丽是情人关系,二人皆有家庭,因为做生意走到了一起。马亮因为欠银行贷款,打算偷车卖钱。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24日,马亮和王丽到昌平购买了扳子、钳子、汽车点火开关等物。当天23时许,马亮在王丽的陪伴下来到昌平北七家镇,凌晨1时许,马亮用头天上午购买的工具将一辆华晨金杯车盗走,后经鉴定价值3.5万元。

  3月31日清晨6时许,王丽开着之前偷来的华晨金杯车,拉着马亮来到门头沟永定镇。行驶至紫金路小园车站附近时,马亮趁被害人韩某不备,从背后搂住其颈部,将韩某劫持到金杯车上,采用言语威胁、胶带捆绑等手段,抢走700余元及银行卡4张,并逼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二人将韩某拉至河北省石家庄境内,用ATM取款机从韩某的银行卡中共取走11700元,后将韩某放下车,并给了韩500元车费,二人驾车逃离。

  马亮、王丽于4月9日被抓获归案。5月11日,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车辆发还给事主。

  焦点

  是否偷车 陪审员可表决

  “我认罪,对抢劫和盗窃都认罪”,二被告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抢劫和盗窃事实无异议。但是被告人王丽的认罪让审判长十分吃惊,她再三询问王丽,王丽称自己认罪。

  据记者了解,在之前向公安机关供述中,王丽对被指控的盗窃事实不认罪,辩称其没有参与盗窃。

  “3月24日,马亮购买工具时,我不知道他购买的是盗窃工具,当晚他偷车时,我很生气就先走了,等我回来时,他已经开上金杯车了。”今天的庭审中,王丽虽然认罪,但仍表示自己未参与盗车。

  王丽到底有没有偷车呢?本案中,4名人民陪审员需对王丽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行为,即被告人王丽是否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发表意见并与合议庭法官共同进行表决,但对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没有表决权。

  在改革之前,陪审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都有表决权,因为是非法律专业人士,陪审员往往“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此次改革之后,人民陪审员可以据其擅长的领域,即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本案的意义之一就是让陪审员做他们擅长的事情。

  据悉,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改革试点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工作,门头沟法院系全国50家改革试点法院之一。因为门头沟区试点改革抽取的884名陪审员还在资格审查阶段,本案的陪审员来自改革之前确定的名单,皆为街道干部。

  “马亮和你说起过偷车的事吗?”“和你商量过怎么抢劫了吗?”“你制止过他吗?”“你什么时候意识到他偷车了?”在公诉人和辩护人对王丽发问之后,4名陪审员轮流发问。

  截至记者发稿,案件还在审理中。

  链接

  1、人民陪审员应该为几人?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合议庭应当为3人。但根据试点方案规定,50家试点法院可以突破这一规定,探索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的机制。门头沟法院的“3+4”模式便是探索之一。

  2、法官应为几人?

  为什么这次“3+4”模式中的法官是3人呢?试点方案规定人民陪审员仅对事实认定问题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问题人民陪审员没有表决权。为避免出现法律问题一名法官独立判断或两名法官意见分歧时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况,合议庭应当有3名法官参加。

  3、合议庭应为几个人?

  根据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应多于法官。另据《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4、法官和陪审员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试点方案规定,如果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张宇文并摄 J223

  院长亲审枕木案

  环保部成被告

  本报讯 北京一家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铁道防腐枕木,被国家环境保护部认定为“固体废物”(下简称“固废”),被拒之门外。为此,该公司将环保部诉至法院。今天上午,这起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是我国首例涉环保部进口固废管理的新类型案件,一中院院长吉罗洪亲自担任主审法官。

  原告锦程同创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锦程公司”)与加拿大国家铁路公司达成协议,计划从加拿大进口一些“整根旧枕木防腐木”。加拿大将已经使用过的、可重复利用的枕木防腐木材归类为“具有危险性可再循环利用的材料”进行进出口管理。依据《巴塞尔公约》,加拿大环境主管部门向中国环保部发函征询意见,环保部回函称铁道旧枕木为禁止进口的固废。

  2014年9月,锦程公司致函环保部污染防治司负责人,要求纠正“错误的、不负责任的回复”。10月22日,环保部复函,告知已使用过的铁道枕木在我国属于禁止进口的固废。锦程公司不服复函,将环保部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复函并责令环保部重新作出答复。

  法庭上,双方就这些防腐枕木是否属于固废展开争论。记者搜索《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4年第80号公告)中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发现废枕木赫然在列。

  “我们进口的是旧枕木,不是废枕木。”锦程公司在法庭上称:“加拿大每年会对铁道枕木进行一次更新,淘汰下来的枕木非常新,可以再使用30至40年。这些枕木在加拿大境内也可以再次使用。”

  而环保部称,我国在固废处理上花费了很多精力,现在还进口国外固废,显然会对我国环境产生不好的影响。环保部表示,根据《巴塞尔公约》,出口国对这些货物进行越境转移前,必须向进口国进行征询,并获得许可。环保部辩称无论是对加拿大的回函,还是对锦程公司的复函都是国家行政行为,“我们再次作出复函,实际上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我们这么做是对群众来信作出回音,实际上我们可以不做。”

  截至记者发稿,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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