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清偿欠款 从中骗取470万 门头沟旅游局原局长张久振因贪污罪终审被判15年

作者:北京晨报 浏览(1484) 评论(0)

门头沟区旅游局原局长张久振以旅游局名义多次向个人和单位借款共计2000余万元,后在工作组清偿期间,骗取公款470余万元。一审因贪污罪被判15年后,张久振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高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案情回顾

“想退赃,但没有能力”

经查,张久振于2007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担任门头沟区旅游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以门头沟区旅游局的名义,向王某全、王某玲等个人和单位借款共计2000余万元。2013年5月至7月期间,工作组对上述欠款进行核实、清偿,张久振利用参与该项工作的职务便利,从中骗取公款共计470万元。其中,张久振将向王某全及其经营的公司借款中的200万元、向王某玲及其经营的公司借款中的40万元占为己用。随后,他将这独占的240万元虚假列入区旅游局因公支出费用的欠款中,从而用公款归还了这笔欠款。

此外,张久振在参与工作组核实欠款的过程中,对王某玲在区旅游局因公支出费用的欠款中虚假列入的230万元予以确认,从而通过工作组清偿欠款,骗取公款230万元,后由王某玲非法占有该款。

据张久振供述,为解决旅游活动的资金缺口等,王某玲垫付了不少资金。因对方是某领导的同学,且为了补偿其部分损失,他和对方共同商量多结一点钱给她。2012年,其从旅游局长的岗位调离后,就没有办法提供补偿,而她还一直在要求,多要钱的想法是对方提出来的。庭审中,张久振称“借来”的钱中,有170万元汇给了在加拿大读书的女儿,供其在加拿大购置了一套30多平方米的房产,而另有30万元也被他占有,想退赃,但没有能力。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全的证言显示,从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张久振先后借走1265万元。“他借款盖了门头沟区旅游局的公章,我一直认为是旅游局借款,以为他女儿购房借款只是借口。”

■二审判决

不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张久振有期徒刑15年后,并责令其退赔450万元,其中210万元与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久振后提出上诉,称将其对王某玲向清算组虚报因公支出的230万元签字确认,从而骗取230万元的行为认定为其犯贪污罪,属定性错误。一审未认定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导致量刑过重。

市高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张久振不仅将其以门头沟区旅游局需开发、经办旅游项目等名义的借款用于个人使用,且其又利用受委派参与区清偿旅游局欠款工作组的职务便利,将240万元款项列入并确认为“因公支出”,最终用公款偿还个人欠款,张久振贪污公款240万元。

此外,2013年5月至7月间,门头沟区委、区政府为查核、清偿张久振因其个人违法违规而导致的巨额借款,委派张久振在清偿工作组中代表区旅游局一方(债务人),对每笔借款逐一核查、确认,并以此作为归还欠款的主要依据。张久振在明知他人为贪占公款而虚列了因公支出费用的情况下,不仅与之合谋且对所列230万元的虚假支出签字确认,导致用公款支付了前述“欠款”,国有资金被非法占有,其行为亦已构成贪污罪。

另查,张久振系由办案人员带至办案地点,对已掌握的大部分的主要犯罪事实并未如实供述;其揭发、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均不属实,故不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据此,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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